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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基金的架构设立

时间:2023-07-10 03:12:24 阅读:302

开曼基金的架构设立

近年来,随着中国对外投资的需求日益上升,也由于ODI的严格监管,设立美元基金逐渐成为很多私募基金的选择。笔者根据近期刚设立的一支美元项目基金,以其为例,做如下总结,以期大家日后设立美元基金时能尽快上手。如有补充,将不胜感激,共同学习。

本美元基金设立的前提条件为: 封闭型基金,用于投资开曼的某个项目,投资者在境外有外币,且投资者均非美国籍。


一、开曼基金的架构

若基金投资者有美国投资人或欧洲投资人,则开曼基金架构通常为master-feeder结构。由于近年欧洲监管趋严,为了在欧洲推介顺利,也有机构会选择平行基金架构(通常为卢森堡架构+开曼架构)以满足欧洲投资者的需求。 开曼基金的架构选取通常需要与律师及税务师做充分协商,考虑每个基金的情况,才能做出选择。 本项目基金选取了最基本的开曼基金架构及操作步骤如下,供大家参考:

考虑每个基金的情表况

 

开曼基金的架构,若基金投资者有美国投资人或是欧洲投资人,则开曼基金架构通常

 

①在开曼群岛设立管理人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P Co., Ltd.”);

②在开曼群岛设立基金主体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ayman Exempted Co., Ltd.”);

注:根据过往经验,步骤①的设立费用约8500美元,步骤②的设立费用约4000美元。

③ Cayman Exempted Co., Ltd.与GP Co., Ltd签署一个服务协议,规定基金由GP Co., Ltd管理,由GP Co., Ltd收取管理费;

 注:Cayman Exempted Co., Ltd.可以替换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若主体是ELP,则与GP Co., Ltd无需签服务协议。

④ 由于GP Co., Ltd在开曼没有实际经营,需与PRC Advisory Co., Ltd签订服务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

1、本项目基金没有指定fund admin,由fund admin做的事情,将实际由PRC Advisory Co., Ltd代做;

2、一般如果管理费收得很多,可以因为避税考虑在步骤①与步骤④之间,由一个具有牌照的香港advisory公司导出一部分利润,再分配一部分利润到PRC Advisory Co., Ltd。Advisory公司的选取原则一般为:如果基金与香港有联系,则必须选择香港有牌照的Advisory公司。


二、 法律实体的选择

由于我们设立的是项目基金,因此选择了最为便宜、设立最便捷的Exempted Company形式作为基金主体。一般常见的基金法律实体如下:

 (一) 开曼Exempted Company(本项目基金的选择)

 1、 公司的组织架构 开曼Exempted Company是根据开曼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中:

 (1)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公司做管理决策;

 (2) 股东分为管理股东(management shareholders)及参与股东(participating shareholders)。其中,management shareholder一般也担任董事,为公司的投资管理作出决策,而participating shareholders则相当于LPs;

注:以本项目基金为例,公司共issue为五百万股,每股0.01美元,注册资本为5万美元(不用实缴)。management shareholder持有公司100股,其余4999900股由participating shareholders持有。由于基金的LP可能后续会不时增加,每位LP的认购份额并不完全对应其认缴资金数额。例如,若基金的某位LP认购100万美元,他对应持有的公司份额可以是1000股。

 (3)Exempted Company股东人数不限;

 (4)Exempted Company的股东的shares可以分级。

2、起草的文件

设立Exempted Company所需要起草的文件为:

 (1) 章程备忘录(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简称MA);

 (2) 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简称AOA);

(3) 基金条款清单(Term Sheet,简称TS)以供投资人参考;

 (4) 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决议等;

(5)PPM(不强制)。


 (二) 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ies,简称SPC)

 1、 公司的组织架构 SPC是开曼法律下的exempted company。其结构为:一个SPC下面控制多个SP,每个SP均不是法律实体,而是投资组合。通常情况下,每个SP下面投一个项目,其便捷之处在于:同一个管理团队下设的各SP可以由不同的投资者(LP)投资不同的项目。只要管理团队是同一个,SPC设立完毕后,只要不停增设SP即可达到管理多个项目的目的。因此,SPC适合拟投资多个项目的管理人来设立。


2、SPC的优缺点 SPC设立的成本较单个基金来说相对高昂,每年的维护费用也比较贵。但如果管理团队有3个以上项目同时管理,SPC的价格与单个基金项目相比会更便宜,也更为灵活、便捷。 首先,从管理数量来看,同时管理人有6个以上项目,则每年维护时,收取的费用也按6个项目收取。比如管理人管理了100个项目,但官方维护费最多只收6个项目,则比单只基金便宜很多。 其次,从灵活便利性来说,SPC一旦设立后,下增一个SP是非常迅速的。但如果单个基金,则又要从零开始设立,文件准备更繁琐,效率很低。对于有或者可能将有超过6个项目的管理人而言,SPC是不错的选择。


 (三) 豁免有限合伙(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简称ELP)

这是最常见的开曼基金设立形式之一,很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会选择ELP的方式设立基金。

 1、 ELP的基本组织架构 与我国的合伙企业类似,ELP是由GP管理,LP出资的合伙企业。

 2、 起草的文件 设立ELP所需要起草的文件为:

(1) LPA;

(2) Term Sheet以供投资人参考;

(3) PPM(不强制);

(4) 合伙人会议决议等。


三、 搭建开曼基金的具体步骤

在确立基金架构、选择完毕基金主体后,以本项目基金为例,我们实际搭建基金的操作细分成如下步骤: (一) 股东或LP的Know Your Customer(KYC)认证

 1、 自然人股东的所需资料要求

(1)有效的身份证明(一般建议使用护照,需要显示国籍);

(2)常住地址证明(不得使用公司地址),通常为银行账单; 注:上述两项必须有律师或者会计师等见证。如为中文件,需有资质的机构翻译为英文。

(1) 英文简历;

(2) 拟缴纳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2、 公司所需资料要求

(1) 公司存续的证明、公司地址证明、公司章程、股权架构(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2) 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有效的身份证明、常住地址证明);

 注:上述两项必须有律师或者会计师等见证。如为中文件,需有资质的机构翻译为英文。

 (3) 拟缴纳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二) 设立Cayman Exempted Co., Ltd.与GP Co., Ltd 两家公司的设立可以同时操作。

只要提供两家公司所有股东的KYC信息,确定注册资本(通常为5万美元,超过的话,后续维护费用会增加),并且确定董事后,即可设立。


(三) 银行开户 收到Cayman Exempted Co., Ltd.与GP Co., Ltd设立完毕的Certificate、Good Standing、委派董事的决议及公司章程后,可以至银行办理开户。 注:银行要求的文件根据每个银行的规定会有不同。


(四) 反洗钱负责人的委任手册(AML) 根据开曼于2018年7月1日新实施的《反洗钱法》,Cayman Exempted Co., Ltd.与GP Co., Ltd都需要委任反洗钱的负责人。(原先只需Cayman Exempted Co., Ltd.,即Fund本身有AML Officer即可) AML Officer共分为:

 1、 Reporting Officer

2、 Deputy Reporting Officer

 3、 Compliance Officer 其中,1与2不能为同一人,但1与3可以为同一人。


(五) 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Law(SIBL)的filing及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CIMA)的Director注册

1、 SIBL的filing 在开曼开展证券类业务都要遵守SIBL。因此,在GP Co., Ltd.设立后,应马上作为Cayman Excluded Person(作为哪个类别根据基金的情况确定)向SIBL提交年报。

2、 CIMA Registered Directors CIMA是开曼的金融监管机构。GP Co., Ltd.系开曼法下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类别为mutual fund,需要受CIMA的监管。设立的类别选择Registered Directors。

注:建议GP Co., Ltd的董事建议只设一个。因为每增加一个,每年向CIMA多支付850美元左右的维护费用。 只有在CIMA注册完Director后,SIBL的filing才算结束。基金才可以运作。


(六) 定稿文件

以本项目基金为例,共定稿或需要签署如下文件:

 1、 Cayman Exempted Co., Ltd.

(1)MA;

(2)AOA;

(3)TS;

(4)设立决议及用章决议;

(5)基金启动决议;

(6)LP的基金认购协议、报税附件及付款通知;

(7)反洗钱手册(补)

 2、GP Co., Ltd.

(1)MA;

(2)AOA;

(3)设立决议及用章决议;

(4)反洗钱手册;

(5)基金启动决议;

3、Cayman Exempted Co., Ltd.与GP Co., Ltd签署的服务协议;

4、GP Co., Ltd.与PRC Advisory Co., Ltd签署的服务协议。


 注:(四)、(五)、(六)可以同时进行以节省时间。 上述各类协议的具体条款将在后几期再做详细分析梳理。 

四、 中介机构 本项目基金仅聘请了律师及开曼注册服务机构。


如欲查询更多开曼基金的架构设立有关的资料,请与我们仁港永胜的专业顾问联络,我们将为您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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